1. 玻璃幕墻的防火封堵結構,在正常使用下,本具有伸縮變形能力、密封性和耐久性。
2. 玻璃幕墻防火封堵構造系統的填充料及其保護性面層材料,應采用耐火較限符合設計要求的不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。
3. 玻璃幕墻與各層樓板、隔墻外沿間的縫隙,當采用巖棉或礦棉封堵時,不應小于100mm,并應填充密實。
4. 同一幕玻璃單元,不能跨越建筑物的兩個防火分區。
玻璃幕墻的優勢
建筑外圍護的一個基本功能是高透采光,玻璃即是符合要求的材質,又能保證使用舒適度的材料。并且,玻璃幕墻高透、采光、開闊視野、同時又阻擋了外部的目光窺探,能很大程度地優化了居住空間的舒適度。
在Low-E出現前,玻璃節能只能靠中空和熱反射膜來實現,表現并不理想。而Low-E玻璃的整體輻射率在0.2以下,能使太陽光中的近紅外線進入,提升室內溫度,并阻擋室內物體所輻射出的3μm以上的遠紅外線,防止熱量散失。
相對于其他的建筑材料,玻璃幕墻更有利于長效的管理,后期清潔的維護與局部更換都很方便。玻璃幕墻的設計,不僅融匯現代建筑美學,更由內至外彰顯人性化的建筑格局。
除規范的情況外,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按規定采用燃燒性能為B1、B2級的保溫材料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1) 除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,建筑外墻上門、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.50h。
2) 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,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于300mm。
3) 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,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。除本規范規定的情況外,當按本節規定采用B1、B2級保溫材料時,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mm,其他層不應小于5mm。